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預防用生物制品)公開征求意見
發布日期:2024-05-21 閱讀次數:420 作者:蔣紅瑜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
摘要:
近日,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發布《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藥品上市注冊申請申報資料要求(預防用生物制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至2024年6月15日。
《征求意見稿》表示,已在境內上市的境外生產藥品(預防用生物制品)轉移至境內生產的,應當由境內申請人按照預防用生物制品3.3類提出藥品上市注冊申請。原則上,境內申請人/持有人應與境外持有人受控于同一質量管理體系。申請人應先開展充分評估,認為可以免除臨床試驗的,可直接提交上市許可申請;需開展臨床橋接試驗的,應提交臨床試驗申請。
《征求意見稿》提出了采用此類申報路徑及分類注冊的預防用生物制品申報資料的整體考慮,進一步梳理申報資料各模塊的具體要求,并明確了核查與檢驗的相關要求。
關于變更風險評估,《征求意見稿》明確,根據轉移至境內生產的疫苗變更情況,申請人應參考ICH Q9-ICH Q12等相關指導原則,結合先驗知識、工藝開發數據、生產平臺數據、既往同類品種的生產經驗、相關生產線生產經驗及GMP符合性等,按照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開展風險評估,并對關聯變更可能導致的累積效應開展綜合評估。變更風險評估結果不同,技術要求及申報資料要求也有所差別。《征求意見稿》圍繞應考慮的風險因素作了進一步闡述。
《征求意見稿》指出,原則上,除生產場地變更外,應不進行或盡量減少對疫苗產品質量屬性產生不良影響的其他變更。建議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基質、制劑處方、生產用原輔料、佐劑、稀釋劑、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等均與轉移前保持一致。生產工藝應盡可能保持與轉移前一致。
在轉移至境內生產的過程中,通常伴隨關聯變更。《征求意見稿》表示,對于轉移過程中不可避免的關聯變更,申請人應提供變更依據、必要性以及對疫苗潛在影響的評估。當多個較低風險的變更事項關聯時,可能導致整體變更的風險提升,《征求意見稿》建議關注多項關聯變更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產生的疊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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