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省“小國采”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采,福建落地!5月16日執行(附中選、備供名單)
發布日期:2024-05-14 閱讀次數:447 來源:醫藥云端工作室
摘要:5月8日,福建省醫保局發出《關于落實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福建將于5月16日掛網執行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采中選結果,采購周期原則上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5月8日,福建省醫保局發出《關于落實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中帶量采購和使用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福建將于5月16日掛網執行易短缺和急搶救藥集采中選結果,采購周期原則上自中選結果執行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福建執行的集采,是廣州交易中心牽頭開展的易短缺和急搶救藥品聯盟集中帶量采購工作,有廣東、上海、江蘇、浙江、福建等27個省份組成聯盟,17個臨床必需易短缺類、急搶救類等化學藥品和治療用生物制品納入集采(中選結果,詳見文末表格)。
聯盟參與范圍,堪稱小國采
27省聯盟包括:山西(后增加)內蒙古、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未參與聯盟的省份有:北京、天津、河北、吉林。
易短缺和急搶救藥品首次集采,參與聯盟的范圍非常廣,幾乎又是一個“小國采”的架構。
完善限價及醫保支付標準
5月20日起,中選藥品、備供藥品和同通用名非中選藥品同步執行規定的銷售價格和差別化的醫保支付標準。各級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要及時做好醫保信息系統、醫療機構院內信息系統調整工作。
(一)銷售限價
中選產品實行零差率銷售,同通用名非中選產品按不超過最高銷售限價實行零差率銷售。
(二)醫保支付標準
1.中選藥品和備供藥品在醫保目錄范圍內的以其銷售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
2.同通用名非競爭組藥品,銷售價格不高于中選藥品價格的,以銷售價格為醫保支付標準;銷售價格高于中選藥品價格的,以銷售價格的70%確定醫保支付標準并以中選藥品價格托底。
3.同通用名競爭組藥品以不超過中選價的實際銷售價格作為醫保支付標準。
短缺藥、急搶救藥品受到監管機構關注
此次集采涵蓋的產品有地高辛、氨茶堿等品種,都是“短缺榜單”上的常客,且價格上浮較大,引起了監管機構的關注。
據中康數據顯示,氨茶堿注射液市場銷售額漲勢厲害,個別品規的價格上浮較大。中康開思數據庫顯示,2023上半年氨茶堿注射液品種的等級醫院銷售同比增長165%,其中金某藥業的氨茶堿注射液(10ml:0.25mg*5)價格在上調明顯,市場增長源于單價的上漲。
地高辛注射液等級醫院市場上半年同比增長47%,品規單價是下調趨勢。例如,某藥企的地高辛注射液(2ml:0.5mg*2)的單價從2021年底開始下調,2023年上半年銷售額同比增長45%,是由銷售量上升驅動。
此次集采除了易短缺藥品外,急搶救藥占據了較大比重。近年來,部分急救藥品價格跳漲的事情時而出現。氯解磷定注射液(2ml:0.5g*1)的中標價曾從4.61元上漲至178元;西地蘭(2ml:0.4mg*1)中標價曾從11元上漲至89元。
參比及過評產品有申報資格,未過評產品可申報但僅可備選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集采原則上同通用名和同醫保合并歸類劑型品種同組過評企業達 3 家及以上的,僅參比制劑和過評產品具有申報資格。為保障臨床采購供應需求,未過評藥品可參與申報,但僅可參與備選產品資格確定。
非中選產品列入重點監控目錄,使用量占比不得高于30%
按采購方案,未報名、未報價(含未確認最低價、無效報價)以及同品種同組未產生中選的產品,如企業在采購周期內申請掛網,其產品按照同品種的非中選身份掛網采購,并列入醫療機構采購使用的重點監控目錄。
聯盟省(區)醫保部門按工作部署進行價格成本調查,擇機開展價格談判確定中選產品,對于交易價格異常的,與同類替代藥品價格差異懸殊的,系統采購下單時予以警示,并約談企業進行提醒告誡,將相關情況上報國家醫保局等相關職能部門。
在采購年度內,公立醫療機構(含未報量公立醫療機構)完成協議采購量后,原則上繼續采購使用中選產品,非中選產品使用量占同品種同組藥品總使用量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中選產品采購量占比達50%及以上,續簽采購量每增加10%價格須降1%
一個采購年度內,中選企業的中選產品在聯盟(省)區采購量占比達到 50%及以上的,其續簽約定采購量比上一采購年度約定采購量每增加 10%,其續簽價格須降低 1%;每次續簽的降價幅度上限為 30%。
中選/備選產品續簽價格需聯動本企業更低價格
首年采購期滿后,在續簽協議時,中選/備選產品續簽的價格需聯動本企業更低的最新省級帶量采購最低中選價格或國家專項談判價格,不接受的視同放棄中選價格,調整為備選產品。
確保完成采購量后剩余用量可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品種
按福建《通知》,易短缺和急搶救藥聯盟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約定采購量計算,按照納入集中帶量采購的醫療機構上報的采購需求量確定。各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并確保完成約定采購量,剩余用量可適量采購價格適宜的其他同通用名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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