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發布
發布日期:2024-05-31 閱讀次數:466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
摘要: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管理辦法(修訂)》(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發布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同時廢止。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落實相關文件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2013年印發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申請與登記、責任與權利和附則等4章17條,進一步明確登記范圍,優化登記流程,開展線上登記并發放電子登記憑證,同時突出對成果登記工作的約束激勵。
《管理辦法》明確,中醫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應當登記,其他各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以及相關企業自愿登記。每年初,由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組織登記上一年度通過評價(包括鑒定、驗收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專門機構進行審定)的中醫藥科技成果。
《管理辦法》表示,由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國中醫科學院、北京中醫藥大學對本地區、本單位所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中國中醫藥科技發展中心作為成果登記機構進行形式復核后,集中報送國家科技成果網,與科技管理部門等有效渠道登記的數據匯交,形成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
《管理辦法》融合數據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線上系統開展登記。對符合條件予以登記的中醫藥科技成果,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將出具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電子憑證并核發登記號,成果完成單位可于線上系統查詢并自行下載、打印。
《管理辦法》還將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工作與獎勵推薦、項目評審、平臺建設等掛鉤,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記積極性。《管理辦法》提出,經有效渠道登記在中醫藥行業科技成果數據庫的中醫藥科技成果,具有作為優秀項目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向國家推薦相關獎勵的資格,沒有登記的科技成果原則上不具備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的資格;各單位的中醫藥科技成果登記情況,作為評價該單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擔國家及省部級中醫藥科研項目能力的依據;并作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重點學科、重點專科、重點實驗室等建設項目的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