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從嚴從快查處哄抬價格行為 公布6宗涉疫物資價格違法典型案例
發布日期:2022-12-22 閱讀次數:2488 來源:中國食品藥品網
摘要:
中國食品藥品網訊 近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該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的6宗涉疫物資價格違法典型案例,提醒相關生產、流通領域的經營者要引以為戒,立即對自身價格行為進行自查整改,誠信合規經營,切勿以身試法。
案例一:廣州市增城區某藥店,進貨一批次“連花清瘟膠囊(48粒/盒,進貨價26.8元)”,以48元/盒對外銷售,于12月1日將銷售價格提高至58元/盒,于12月7日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80元/盒;進貨一批次“連花清瘟顆粒(6g*10袋/盒,進貨價29元)”,以48元/盒對外銷售,于12月5日起將銷售價格上漲為58元/盒。該藥店在成本沒有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連花清瘟膠囊、連花清瘟顆粒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于12月10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案例二:廣州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貨一批次“連花清瘟顆粒(6g*10袋/盒,進貨價32.8元)”,以43元/盒對外銷售,于12月1日將銷售價格提高至55元/盒,于12月6日再次將銷售價格提高至68元/盒。該公司在成本沒有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連花清瘟膠囊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于12月12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案例三:深圳市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進貨32批次連花清瘟膠囊(24粒/盒裝,進貨價格14元/盒至22.5元/盒),以39.8元/盒對外銷售,12月5日當天先后5次將銷售價格從39.8元/盒提高至81.93元/盒。該公司大幅度提高連花清瘟膠囊銷售價格,其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于12月12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案例四:惠州市惠陽區淡水某藥店進貨5批次連花清瘟膠囊(0.35g*48粒/盒,進貨價分別為20元/盒、25.65元/盒),分別以25元/盒至29元/盒價格對外銷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銷售價格,至12月4日漲到42元/盒;進貨5批次連花清瘟顆粒(6g*10袋/盒,進貨價分別為21.11元/盒、24.5元/盒、28元/盒),分別以21.5元/盒至29元/盒對外銷售,自12月1日起3次提高銷售價格,至12月6日漲到45元/盒。該藥店大幅提高連花清瘟膠囊銷售價格,其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其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惠州市惠陽區市場監管局于12月12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案例五:臺山市某大藥房有限公司,進貨一批次連花清瘟膠囊(規格0.35*24粒,進貨價為9.96元/盒),以13元/盒至15元/盒價格對外銷售,自12月9日將銷售價格提高到38元/盒至39元/盒。在成本沒有發生變動或變動不大的情況下,大幅提高連花清瘟膠囊價格,其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江門市市場監管局于12月12日對該經營者立案調查。
案例六:廣州某大藥房有限公司在11月至12月期間,多次購進某品牌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抗原檢測試劑盒(卡型1人份),進貨價3元/份,分別以9.9元/份至16元/份不等價格對外銷售,進銷差價率超過230%。該店同類產品在2022年3月的進銷差價率為65%,該售價也大幅超過廣州市同類產品銷售均價。該店借疫情政策調整之際大幅提高抗原檢測試劑進銷差價率,推動市場價格上漲,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廣州市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于12月14日立案調查。
廣東省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經營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陳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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