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完善藥物同情使用制度?更好滿足患者臨床急需
發布日期:2021-05-26 閱讀次數:18866 來源:中國醫藥報
摘要: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門不斷深化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持續加大工作力度,加快落實臨床急需境外新藥上市的系列政策措施,同時加快國產抗癌新藥注冊審批速度,更好地滿足了患者的臨床需求。
不過,記者在采訪過程中發現,由于相關法律修訂,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暫停,部分患者繼續用藥面臨一些現實困難。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雖然我國相關法律涉及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但相關配套文件尚未出臺。
專家表示,允許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可滿足部分無藥可治患者的用藥需要,亟須多部門攜手盡早出臺相關政策。
兩名淋巴瘤患者的求醫路
2018年,家住江西省南昌市的李女士發現自己右腹股溝出現了一個腫塊。經多次輾轉求醫,2019年3月19日,李女士在北京被確診為大B細胞淋巴瘤。在第一個療程治療中,李女士的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在第二個療程中出現了抗體后,她在一年時間內接受了所有的治療方案。“從2020年2月26日開始,她每天下午3點準時高燒,當年4月23日忽然高燒到42℃,大小便失禁,昏迷不醒。醫生跟我說,你愛人可能沒有希望了。”李女士的愛人向先生回憶說。
與李女士有同樣經歷的尹先生,2018年在江蘇省人民醫院被確診為彌漫大B細胞淋巴瘤。治療過程中,他分別在2019年、2020年兩次病情復發。尹先生每次病情復發都像是在鬼門關走了一回,病情越來越危重,直到后線治療無藥可用。病情反復產生的高額治療費用也給尹先生家里帶來巨大負擔。
2020年,李女士和尹先生分別從各自的主治醫生處得知了一款創新藥Polatuzumab的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在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后加入了該項目。6個療程后,尹先生的主治醫生在查看了其CT檢查結果后表示暫時不需要繼續化療了;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血液科主任李菲告訴李女士:“病情緩解,暫時看不到腫瘤。”
繼續用藥面臨現實困難
對于復發難治淋巴瘤的患者,由于擔心自身疾病的進展和復發,即使標準療程結束,病情緩解,但仍會有繼續用藥的訴求。羅氏制藥(Polatuzumab的研發企業)中國醫學部血液科學總監郭智介紹:“Polatuzumab還未在中國上市,國內正在使用該藥的患者主要有4種情況:患者參與臨床試驗;患者在臨床試驗結束之后還有用藥需求,且患者在臨床試驗中獲益,臨床醫生通常會在方案中對此類患者做清晰的界定,讓其在臨床試驗中繼續用藥;參與同情使用項目;在有藥械特許進口政策的區域接受治療,如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
但據記者了解,目前,特許進口藥品只能在海南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內使用,對需長期用藥的患者有所不便。同時,郭智表示,此前,藥監部門允許部分藥物按照提交的拓展性同情使用方案開展臨床試驗。但由于新的法律法規修訂后,相關配套文件尚未全部出臺,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的申請途徑不明,很多擬希望通過該途徑獲得藥物同情使用的申請人只能放棄。
據悉,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為:“本辦法所稱藥物臨床試驗是指以藥品上市注冊為目的,為確定藥物安全性與有效性在人體開展的藥物研究。”而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的開展并不以藥品上市注冊為目的,因此自2020年7月1日起,國家藥監局藥品審評中心(CDE)不再受理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申請。同時,在藥品相關法律法規中,尚未明確哪個部門受理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申請。
據了解,類似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頗為普遍。雖然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藥政管理制度不盡相同,但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對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的審批流程較為明確。清華大學藥學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楊悅告訴記者,美國和歐盟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了藥物同情使用條款。
在比較美國和歐盟與我國的藥物同情使用制度時,楊悅表示,我國與美國和歐盟的制度相比,目標相同,但不同之處也頗多,如針對藥物同情使用的申請程序和收費等操作層面的問題,我國尚未有官方文件出臺。
多部門共同完善相關政策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于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藥物,經醫學觀察可能獲益,并且符合倫理原則的,經審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開展臨床試驗的機構內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條款可理解為中國的“同情給藥制度”。但正如上述幾位專家所言,我國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項目相關政策并未明確,部分患者持續用藥面臨困難。
楊悅認為,同情給藥制度是監管機構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理念的一種體現,是從保護危重患者利益出發的靈活制度設計。在業內人士看來,相關政策盡早出臺,既可以滿足公眾臨床需要,使臨床急需治療的患者能夠盡快獲得試驗用藥品,規范藥物拓展性同情使用試驗的開展和安全性數據的收集,維護受試者權益,造福患者;又可以讓行業人士清晰監管人員實際工作流程,讓臨床試驗機構明確監管要求,使藥物同情使用能夠在我國平穩、順利開展。
“在進入臨床試驗的條件比較嚴苛,且去海南就醫的身體、經濟條件又不允許的前提下,同情使用可能是某些患者用上未批準上市新藥唯一的正規途徑。”李菲介紹,目前很多疾病治療領域存在巨大的臨床用藥需求,國家相關部門盡快細化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同情用藥的使用,明確項目開展及實施細節,有利于更好地維護患者權益。
目前,國家藥監局正在推進《藥品管理法》相關配套法規文件的制修訂工作。郭智表示,希望國家藥監部門在此過程中將同情給藥申報等問題納入考慮,細化企業、臨床機構、醫生等各方職責,在特定條件下提高患者藥物可及性。
“考慮到拓展性臨床試驗中的數據有可能用于支持該藥物全生命周期風險獲益評價,不是單獨給患者臨床使用,建議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與國家藥監局共同對藥物拓展性臨床試驗條件、申請程序、倫理審查、知情同意、患者登記、數據使用、收費、不良反應報告等作出明確規定。”楊悅也表達了類似的訴求,“多部門攜手盡早出臺相關政策,能更好解決某些重癥患者亟須用藥的燃眉之急。”
“應當鼓勵符合藥物拓展性臨床試驗條件的申請人或持有人開展拓展性臨床試驗,并通過官方媒體、社會媒體和企業網站等公布聯系方式,便于危重患者尋求可用的拓展性臨床試驗機會。”楊悅還指出,拓展性臨床試驗開展過程中,醫生根據患者情況作出決策承擔一定的風險,用藥患者也應當得到應有的風險警示并承擔一定風險。所以,臨床試驗醫療機構建立明確的患者知情同意、倫理審查、動態監測、隨時叫停等風險控制程序也十分重要。